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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8号丨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8号丨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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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1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

海关总署发布聚苯醚商品编号申报新要求

自2021年9月7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明确税则号列申报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发布2021年第21号公告,明确相关商品范围及保证金征收比率。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8号规定,自2021年9月7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税则号列39072090)时,需按以下要求填报商品编号:

  • “聚2,6-二甲基-1,4-苯醚(包括化学改性或物理改性)”应填报为39072090.10;
  • “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应填报为39072090.90。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旨在配合反倾销措施的顺利实施,确保进口申报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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