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执法方式,现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范围: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理的案件;
(二)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未合理审查委托人提供信息真实性,或因工作疏忽导致违反《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的案件;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案件;
(五)旅检渠道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中,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可处警告或最高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案件。
二、办理流程与要求:
海关应及时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当事人在自书材料或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且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不再进行其他调查取证。
现场调查结束后,海关应立即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