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加强进口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
一、各地海关将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对进口机动车实施环保项目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并按不低于同车型进口数量1%的比例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对存在环保风险的车型,海关可依现行环保达标标准开展型式试验评估。
二、进口企业应提前解除影响环保检测的运输模式或功能锁定状态。对于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适时四驱等车辆,若无法执行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可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
三、进口企业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进口车辆符合国家环保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车型,须完成环保项目型式试验并取得认证证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还应符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
四、如发现机动车因设计、制造缺陷或环保耐久性不达标导致排放超标,或环保信息公开信息与实际车辆不符,企业在实施环保召回或信息更正的同时,须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关风险消减措施。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