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 加强再生原料检验监管
明确再生原料进口标准,强化固废属性鉴别与海关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公告〔2021〕39号),自2021年6月10日起,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依法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 公告内容 |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严禁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或处置。
什么是再生原料?
工业上可回收并通过加工再次使用的原料统称为再生原料。其成本低于新料,但整体性能相对较弱。常见类型包括塑料再生料、再生钢铁原料等。
哪些再生原料需实施进口检验?依据什么标准?
以下商品须实施进口检验,且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 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项下:符合GB/T 39733-2020的再生钢铁原料;
- 7404000020项下:符合GB/T 38470-2019的再生黄铜原料;
- 7404000030项下:符合GB/T 38471-2019的再生铜原料;
- 7602000020项下:符合GB/T 38472-2019的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再生钢铁、黄铜、铜及铝合金原料禁止进口。
其他再生原料进口注意事项(以再生塑料为例)
除公告列明的8类再生原料外,企业重点关注再生塑料进口政策:
- 废塑料禁止进口:根据《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乙烯、氯乙烯、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等各类来源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均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简单清洗、粉碎处理后的混杂塑料颗粒,若存在颜色不一、透明度差、成分不稳定等情况,通常被认定为废塑料。
- 再生塑料颗粒须合规:通过回收新料或废弃塑料经清洗、粉碎、熔融等工艺制成的塑料颗粒,属于可进口范畴,前提是其有毒有害元素含量和理化指标符合规定。是否属于固体废物需结合产品来源、检测数据进行综合鉴别。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 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 GB 1648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国内固废相关规定管理;如需出区贮存、利用或处置,应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海关不再验核批件。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参照执行。
自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此举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禁止“洋垃圾”入境并非最终目标,提升国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推动行业技术升级、发展绿色环保新业态才是根本方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严防污染入境,同时加强国内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推进垃圾分类与无害化处理,是实现资源良性循环和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供稿单位:乌鲁木齐海关商品检验处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