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高氯酸钾需持证通关:2022年起实施出口管制
高氯酸钾(海关编码2829900020)属危险化学品,出口须经商务部许可并接受海关检验监管
高氯酸钾(化学式KClO₄,CAS号7778-74-7)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性粉末,溶于水,不溶于乙醚、乙醇,属5.1类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硫、磷或金属粉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物质。其在熔融状态下分解为氯化钾和氧气,稳定性高于氯酸钾,广泛用于发烟剂、引火剂、氧化剂及化学分析试剂。该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联合国编号UN1458,属于危险货物。
根据《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1年第46号),自2022年4月1日起,高氯酸钾纳入出口管制范围,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管理。出口企业须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出口申报材料要求: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版本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化学品安全数据单”中英文样本
“危险公示标签”样本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样本
出口检验与包装要求:
一、产品成分、理化特性、危险类别、标签及安全数据单须符合国际公约、输入国技术法规及我国相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包装须加贴符合GB15258及联合国GHS第九修订版要求的危险公示标签,包含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等要素;随附的安全数据单应真实有效,涵盖16项基本信息,包括:
——物质/化合物及供应商标识;
——危险标识;
——成分信息;
——急救措施;
——消防措施;
——泄漏处置;
——操作与储存;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理化特性;
——稳定性和反应性;
——毒理学信息;
——生态信息;
——废弃处置;
——运输信息;
——法规信息;
——其他信息(如编制与修订记录)。
三、出口包装须按海运、空运、公路及铁路运输要求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申请使用鉴定时需提交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和企业符合性声明,鉴定合格后由海关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通关监管要求:
出口经营者须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出境货物电子底账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取得许可、超范围出口或逃避检验监管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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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长沙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