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公告
禁止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严防疫情跨境传播
2021年12月15日,巴勒斯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其约旦河西岸图巴斯省一家农场发生口蹄疫疫情。为保障我国畜牧业安全,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于2022年1月12日联合发布第5号公告,采取多项措施防止疫情传入。
一、禁止入境产品范围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输入所有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源性产品。
二、禁止寄递和携带物品
严禁通过邮寄、携带等方式将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带入我国,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运输工具监管要求
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非法入境物品处置方式
边防等部门查获的非法入境巴勒斯坦偶蹄动物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统一销毁。
五、违规处罚依据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
口蹄疫病毒防控知识要点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偶蹄动物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属于我国一类动物疫病。该病传播迅速、流行广泛,主要感染牛、羊、猪、鹿等偶蹄动物,特征为口腔黏膜、蹄部及乳房皮肤出现水疱和溃烂,幼龄动物易因心肌炎导致高死亡率。
病毒可通过患病动物直接接触传播,也可通过污染的动物产品、饲料、车辆等媒介间接传播。人类虽有一定感染风险,主要通过接触病畜或饮用病乳途径感染,但整体发病率较低,仍需加强个人防护。
防控关键措施包括:严禁从疫区国家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对非疫区输入的动物、产品及运输工具实施严格检疫和预防性消毒。
供稿单位:厦门海关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