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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4号丨关于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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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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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肯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肯尼亚野生水产品

自2022年4月26日起,符合条件的肯尼亚野生水产品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3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肯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

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肯双方签署的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独立冷库)须经肯尼亚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卫生条件须符合中肯两国食品安全、兽医及公共卫生法规。生产企业应在中国海关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且注册产品种类须在上述范围内。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须在肯尼亚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不得来自以下情形涉及区域: 1. 肯尼亚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2.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3. 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三)不得使用中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需符合规定;经检测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水生动物来源健康,无传染病症状和病理变化,且未检出中国及OIE列明的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全过程须符合中肯卫生要求,具备可追溯性,并确保冷链正常运行。 (六)疫情期间,企业应遵循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指南开展防控,定期检测员工,制定并落实安全防控措施,防止产品在各环节受到污染。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肯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和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 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印制,内容格式须经双方认可。肯方须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提交中方备案,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须使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内外包装应防污染。标识须牢固、清晰,使用中英文或中文与出口国文字,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所有相关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并注明“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包装产品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按规定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企业,中方有权加强查验或暂停其进口资质。 附件: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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