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部署,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7号公告,决定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
公告明确,在现有试点基础上,将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海关。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企业和物流企业,应按照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第92号公告执行。若前述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