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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丨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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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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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部署,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7号公告,决定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

公告明确,在现有试点基础上,将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海关。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企业和物流企业,应按照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第92号公告执行。若前述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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