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规:取消监管场所注册有效期
46号公告实施在即,优化审批流程强化日常监管
2021年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7年发布的第37号公告。此次修订在保持总体监管要求不变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多项优化调整,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取消注册有效期
46号公告取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登记注册的有效期规定,不再标注《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同步删除延续注册相关条款。企业无需再申请延续,只要持续符合场所设置规范即可长期运营。
(二)健全退出机制与处罚规定
针对取消有效期后的监管需求,明确依据《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并建立主管海关每年开展一次年度审核的机制,强化常态化监管。
(三)明确变更申请范围
细化可申请变更的具体情形,包括:变更场所类型、面积、功能作业区;变更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换址新建。其中,换址新建需重新进行实地验核。
(四)完善法律文书格式
补充完善行政审批过程中的4类法律文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申请书》《注销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场所申请
申请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工商登记,场所符合《场所设置规范》;分支机构经营需提供法人授权。
申请材料:提交《注册申请书》及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含监管设施位置)。通过信息化系统可获取电子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交。
审核与发证:主管海关审查材料并实地验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场所变更
发生五类变更情形的,须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换发新证,原证收回。换址新建须重新实地验核。
(三)企业申请注销
申请注销需满足:监管货物已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办结、涉及案件已结案、监管设施已妥善处理。
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制发《准予注销决定书》,企业交回证书;不满足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海关注销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将主动注销注册登记: (1)企业依法终止; (2)注册被撤回或撤销; (3)证书被吊销; (4)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后,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监管货物和设施。
三、日常监管与法律责任
(一)违规行为处罚
存在以下行为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可暂停业务6个月内: (1)未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出入库手续; (2)未按规定保存货物进出记录; (3)场所不符合设置规范且未及时修复; (4)未规范装卸、存储海关监管货物; (5)未报告存放超3个月的监管货物情况。
(二)提前恢复业务
因场所不符合规范被暂停业务的,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提前恢复。
(三)涉及走私行为
发生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暂停相关业务不超过6个月。
(四)年度审核机制
主管海关每年对辖区内监管作业场所开展一次年度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五)企业责任
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备。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