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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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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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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三)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指南

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许可

为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推动实现“窗口办、网上办、指尖办”,现整理发布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助力企业高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国境口岸内向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二、设立条件

申请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固定营业场所,配备清洗、消毒、保洁、盥洗设施及公共卫生间,并确保正常运行;
  2. 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3. 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涵盖人员培训、设施维护、应急处置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4.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 具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防控措施和废弃物专用存放设施;
  6. 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及用品用具符合国家卫生要求,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须符合相关规定;
  7. 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标识。

三、许可申请与审批流程(告知承诺制)

  1. 告知环节:海关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明确法律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承诺时限及法律责任等。
  2. 提交承诺:申请人确认信息真实准确,知晓全部告知内容,具备相应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或违约责任。签署后的承诺书递交主管海关。
  3. 材料提交:申请人按承诺书约定时间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4. 受理与决定:海关收到签章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原则上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5. 事后核查:许可决定作出后2个月内,海关对承诺内容进行实地核查。不符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超过30天),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许可。
  6. 非承诺方式:申请人可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按《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常规程序办理。
  7. 诚信管理:未按时提交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违反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许可变更、延续与注销

(一)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提交变更材料,审核通过后换发新证,许可证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二)延续

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对经营场所、功能布局、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并换发新证。

(三)注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直接注销许可并公示: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 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证件被吊销;
  •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情形。

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的,经原发证海关审核后予以注销并公示。

五、办理时限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海关在收到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制作与送达。

六、操作提示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已接入“互联网+海关”平台,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 登录路径:访问“互联网+海关”官网(http://online.customs.gov.cn)→ 常用事项 → 行政审批 → 更多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企业卫生许可申请。

2. 材料获取:进入“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对应模块下载申请表格及样表。

3. 用户注册:无卡用户需先完成新用户注册。

4. 结果查询:提交材料后可在线查看办理进度,状态显示“通过”即为审核合格。

系统咨询电话:010-95198

扫码查阅海关总署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下载入口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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