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巴基斯坦虎尾草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输华产品可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巴两国签署的《关于巴基斯坦虎尾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97号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巴基斯坦虎尾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巴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虎尾草(Chloris gayana Kunth)为在巴基斯坦境内种植并经高压压缩的草捆。
三、企业注册要求
巴基斯坦方面需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输华虎尾草加工企业。中方将对相关企业进行文件或现场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其官网公布及动态更新名单。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虎尾草不得携带以下5种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 印度棉叶蝉(Amrasca biguttula biguttula)
- 狗牙根盾蚧(Odonaspis ruthae)
- 草地贪夜蛾(Spodoptera frugiperda)
- 微小肾状线虫(Rotylenchulus parvus)
- 玉米矮花叶病毒(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五、生产与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 种植农场应实施综合管理措施,防控有害生物;加工企业须具备有效防疫体系,保持设备清洁,采取去杂措施,禁止使用金属材料打捆包装。
- 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 不含草根、植物种子及其他植物残体;
- 无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
- 无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 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 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要求。
- 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
- 设有相对封闭独立的空间;
- 采取防鼠、防虫、防鸟措施;
- 加工前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扫。
- 虎尾草须在田间或加工企业完成机械干燥。
- 加工企业及原料种植、储存场所应远离动物饲养场、牧场、屠宰场,防止动物源性污染。
- 出口时须使用干净密闭容器装载,每个集装箱内至少一个包装标识须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及“虎尾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信息,标签须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国家标准。
(二)离境前检疫与证书要求
- 经巴方检疫合格、符合中国检疫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口。
- 每批货物须随附巴基斯坦官方出具的国际标准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运输工具编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明确该批货物符合中巴议定书规定且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同时须提供兽医卫生证书,证明:
- 无明显动物源性物料污染;
- 并经过以下任一处理方式(若打捆须确保处理作用达草捆中心):
- 蒸汽密闭仓处理:草捆中心温度达80℃以上,持续至少10分钟;
- 或甲醛气体熏蒸:浓度35%-40%,温度不低于19℃,熏蒸不少于8小时;
- 或已在符合条件的场所储存满4个月。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 核查是否持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确认来源企业已注册登记;
- 验证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四、第五条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或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来自未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土壤或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要求的,依法进行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处理合格后可准予进境;
- 包装标识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