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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普 | 中药材出口之“药食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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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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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药食同源

药食同源:理论起源、管理规范与出口要点

解析“药食同源”概念及其在进出口中的合规要求

药食同源,是指某些物质既可作为食品食用,又具备药用价值,属于传统中医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活中常见的薄荷、山楂、莲子、山药、枸杞等,既是日常食材,也是中药材,体现了“药食同源”的核心理念。

一、“药食同源”的理论起源

中医自古主张“药食同源”,认为食物与药物同根同源,许多食物兼具防治疾病的功能。古代医家将中药的“四性”(寒、热、温、凉)和“五味”(酸、苦、甘、辛、咸)理论应用于食物,赋予其药理属性。

《黄帝内经太素》提出:“用之充饥则谓之食,以其疗病则谓之药。”并以粳米为例说明——用于充饥为食,用于治病则为药,明确指出了食物与药物的辩证关系。

《淮南子·修务训》记载:“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避就。”表明在远古时期,药与食尚未分化,人们通过实践辨别毒性,无毒者可食用,有毒者需规避。

《黄帝内经》强调:“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提倡通过饮食调养恢复健康,这被视为最早的食疗原则,奠定了“药食同源”理论的基础。

二、“药食同源”的定义与管理

2021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明确由国家卫健委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动态管理“食药物质目录”。

药食同源物质(即食药物质)指传统上作为食品使用,且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纳入目录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有长期作为食品食用的传统;
  • 已列入《中国药典》;
  • 通过安全性评估,无食品安全风险;
  • 符合中药材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法规。

现行主要名单(不含保健食品原料):

2002年公布:丁香、八角茴香、山药、山楂、乌梅、玉竹、甘草、百合、肉桂、枸杞子、菊花、生姜、茯苓、莲子、薏苡仁等百余种。

2019年新增:当归、山奈、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限定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

同时,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黄芪、灵芝、天麻等9种物质正在开展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

三、“药食同源”中药材出口注意事项

1. 明确预期用途

出口企业须向海关申报产品用途,分为“药用”或“食用”:

  • 药用:须列入《药典》药材目录,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食用:须符合国家允许用于食品的目录,按进出口食品相关规定监管。

2. 满足申报条件

药用中药材出口:

  • 生产企业应建立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 记录生产全过程,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 海关对输入国要求注册的企业实施4年有效期注册管理。

食用中药材出口:

  • 出口食品企业须在所在地海关备案;
  • 建立可追溯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 建立供应商评估、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产品追溯等制度,记录保存不少于保质期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3. 符合申报规范

药用中药材:货主或代理人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提交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及符合输入国检疫要求的声明。

食用中药材:出口前需向产地海关申请监管,海关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检;出口时如实申报,口岸查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合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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