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电子烟征税新规
明确进口商品编号及旅客携带免税限量标准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及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02号公告,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的电子烟,按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应填报进口商品编号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应填报85434000.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已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详见附件。
三、旅客进境携带电子烟执行以下免税限量:
- 一般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或烟弹与烟具组合产品(含一次性电子烟)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 往返港澳地区旅客:烟具1个,上述产品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
- 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烟具1个,上述产品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
无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超出免税限量但确属自用的,仅对超出部分征税;不可分割的单件需全额征税。征税数量不得超过免税限量。电子烟免税携带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四、通过邮件、快件进境的个人电子烟物品,按现行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