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解读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输入
2022年5月18日,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其巴格马蒂省(Bagmati)在3月19日至4月14日期间,有6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情共涉及家猪1426头,其中1364头发病,934头死亡。为防范疫情传入我国,保障畜牧业安全,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联合发布《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2年第46号)。
非洲猪瘟基本知识
什么是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主要感染家猪和野猪。该病发病率高,死亡率可达100%,被列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法定报告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病毒特点
非洲猪瘟病毒为DNA病毒,结构复杂,具有较强环境耐受性,可在室温干燥或冷冻条件下存活数年。但对高温敏感,60°C加热30分钟即可灭活。目前尚无有效疫苗,自然感染无法产生持久免疫。
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传播、污染饲料(如泔水)、软蜱叮咬等途径传播。钝圆软蜱为病毒储存宿主,患病猪的分泌物、排泄物及组织中均含有大量病毒,传染性强。
临床症状
病猪表现为高热(40–42℃)、呼吸困难、皮肤发绀、眼鼻分泌物增多、淋巴结及内脏出血等症状。根据毒株和个体差异,可分为最急性型、急性型、亚急性型和慢性型。
危害性
非洲猪瘟传播迅速、致死率高,易造成大规模疫情,严重影响生猪养殖业发展。病毒潜伏期长,难以短期内根除,存在反复暴发风险。
海关防控措施
为严防疫情传入,我国采取以下措施:
-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 来自尼泊尔的运输工具(航空器、车辆、列车等)卸下的动植物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 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 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 各级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协作,强化检疫、防疫与监管工作。
- 上述措施自2022年5月27日起实施。
来自疫区的猪及其产品存在重大疫情传播风险。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请公众严格遵守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切勿携带相关产品入境。
供稿单位:宁波海关、沈阳海关、青岛海关、南京海关
内容审核: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