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加强全链条防控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
明确管理职责与法律责任 外来物种引进须依法审批
2022年8月1日起,《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在生物安全、生态保护和物种多样性保护领域迈出关键一步。该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结合《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构建系统化、全链条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体系。
外来物种与外来入侵物种界定清晰
外来物种指在我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及其可存活繁殖部分;而外来入侵物种则是指已定殖并对生态系统、农林牧渔业及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或损害的外来物种。
管理原则与全链条防控机制
国家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的全链条管理体系。通过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建设数据库、完善技术规范,实施普查制度、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实现动态管理和分类施策。名录每十年组织一次全国普查,确保数据科学更新。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违者将依法追责。同时,严禁瞒报、谎报监测信息或擅自发布相关数据。
海关监管职责强化口岸防控
海关承担口岸检疫监管、境外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及打击跨境违法行为等职责。加强对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品、旅客行李、跨境电商及边民互市等渠道的检疫监管,落实检疫审批制度,严查非法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行为,并依法处置高风险物种。
海关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执行国门生物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禁止进境物目录要求,全面筑牢口岸检疫防线。
引进外来物种需严格审批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引进农作物种子、林草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必须向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审批和检疫审批手续。
引进单位须全程加强研究、保存、种植、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一旦发生逃逸、扩散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清除、捕回等补救措施并主动报告。
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物种并处最高25万元罚款;擅自释放或丢弃的,处最高5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捕回或找回。
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或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由海关处最高5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将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要求进行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风险,有助于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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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深圳海关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