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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1号丨关于进口巴基斯坦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1号丨关于进口巴基斯坦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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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巴基斯坦鲜食樱桃

符合检疫要求的巴基斯坦樱桃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达成的植物检疫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鲜食樱桃(Prunus avium L.)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巴双方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及产地
允许进口的商品为巴基斯坦鲜食樱桃,产地范围为巴基斯坦境内所有樱桃产区。

三、果园与包装厂注册
出口樱桃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相关处理设施须由巴基斯坦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植物保护局审核备案,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供注册名单。名单应包含名称、地址、产地和标识代码等信息,并在每年出口季前提交中方批准。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10种,包括:番石榴果实蝇、灰圆盾蚧属、霍氏长盾蚧、樱桃瘤蚜、醋栗褐蚧、桃大黑蚜、葡萄藤猝倒病菌、嗜果小点霉、大丽轮枝菌、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

五、出口前要求

  • 果园管理: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开展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针对番石榴果实蝇,需从坐果期开始监测,每公顷设至少1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发现后须立即防治。介壳虫和蚜虫需每周监测,真菌类每15天监测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防控。所有防治记录须保留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 包装厂管理:加工、包装、储藏全过程须在巴方监管下进行,保持卫生条件,防止再感染。樱桃须经水洗、挑选、分级,剔除缺陷果,使用杀菌剂处理以控制病害。
  • 包装要求: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检疫标准。包装箱通气孔须加防尘网或微孔袋(孔径≤1.6mm);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 冷处理要求:所有输华樱桃必须进行冷处理,具体指标如下:

温度要求

处理时间

0.56°C或以下

18天

1.11°C或以下

20天

1.67°C或以下

22天

  • 出口前检疫:冷处理须在巴方授权人员监督下完成。前两年按2%比例抽检,可疑果需剖检;无问题后抽样比例降至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整批不得出口,巴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
  • 植物检疫证书:合格货物由巴方出具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冷处理的,须注明处理方式、温度、时间及设施编号;途中冷处理需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及相关参数。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 入境时,海关核查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包装标识及冷处理报告等文件。
  • 樱桃须从中国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 不合格处理情形包括:
    – 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不准进境;
    – 冷处理无效的,须实施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
    – 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通知巴方并视情况暂停相关单位出口资格;
    – 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同样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巴方须调查原因并改进。

七、符合性与回顾性审查
贸易启动前,中方可在巴方协助下对产区进行实地或远程检查,确保合规。中方将根据疫情变化和口岸截获情况,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防控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5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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