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73号公告 明确水运转关运输企业及船舶备案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于2022年8月9日发布第73号公告,进一步规范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的备案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应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二、申请备案的企业须具备与经营范围一致的市场主体登记,并持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办理时需提交《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三、已备案企业可为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办理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 《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附件2);
- 证明船舶归属或经营权的相关文件;
- 船舶彩色照片(前方左侧面45°,清晰显示船名及全貌)。
备案船舶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配备导航定位设备。
四、企业应在运输企业或船舶备案信息变更后1个月内,向原备案海关申请变更。
五、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与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有效期一致,船舶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企业备案有效期。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可依法注销备案:
-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
- 丧失市场主体登记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情形。
七、境内航运企业拟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应按本公告规定办理备案;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境外航运企业从事沿海捎带业务,应委托境内代理人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1. 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doc
2. 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