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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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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

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措施的公告

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等商品将实行专用账册管理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中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及加征关税措施(统称“四类措施”)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5年第83号公告,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一、适用商品范围包括: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及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加征关税的商品。

  二、主要管理措施如下:

  1. 涉及从境外进口上述四类措施商品开展保税业务的,须设立专用账册。未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享受保税政策。其中,因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加征关税的商品,如已获全部排除,可进入普通账册,但同时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

  2. 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保税加工成品可在专用账册间保税流转,不得转入普通账册。未经加工的原材可按规定内销;加工后未发生保税流转的成品可内销,按全部保税料件征税,并执行四类措施;经保税流转的成品不得内销,仅限出口。

  3.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应纳入专用账册管理,未使用完毕的可流转至普通账册,包括境外直接进口的非受限商品、国内采购的已退税商品及从普通账册转入的商品。

  4. 专用账册项下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复运出境或销毁。

  5. 专用账册不得用于区内委托加工业务。

  6. 跨境电商商品按现行规定适用跨境电商账册管理,涉及四类措施的商品不得转入非跨境电商类普通账册。

  7. 对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使用非四类措施原料加工成属于四类措施的成品,内销时不再适用选择性征税政策,一律按成品状态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并落实相关措施。

  三、其他事项:

  1. 区内企业使用免税设备承接区外企业提供的玉米、小麦、大米、棉花入区委托加工的,上述农产品从境内区外入区时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

  2. 公告实施前已进入相关区域或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实施后因政策调整新增为四类措施的商品,已入账册的不作追溯调整。

  3. 涉及进出境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商品,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5.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公告为准。2024年第44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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