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柬埔寨毛燕和食用燕窝
符合检验检疫及卫生要求的产品可正式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签署的双边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柬埔寨毛燕和食用燕窝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同时依据双方签订的《关于柬埔寨向中国出口毛燕和食用燕窝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执行。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毛燕”指由金丝燕及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经去除粪便、土壤及其他杂质的初级处理产品,无霉变、未添加任何物质,作为生产食用燕窝的原料;“食用燕窝”指由金丝燕等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燕窝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毛燕和食用燕窝的生产加工过程须符合中柬两国相关检验检疫与食品安全规定,并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70℃、持续至少3.6秒的有效热处理,以杀灭禽流感病毒和新城疫病毒。
来源燕屋(燕洞)须经柬埔寨主管部门注册并报中方备案。初级加工企业和食用燕窝加工企业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获得中方注册,注册后生产的产品方可对华出口。
初级加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生产规模,建立防疫与卫生管理制度,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具备初级清洁、消毒等能力;所有相关企业均需具备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能力。
四、检验检疫要求
柬埔寨主管部门应建立燕屋防疫与卫生管理制度、采收运输操作规程,并制定年度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其中疫病监测须涵盖已报备燕屋的禽流感和新城疫情况。
企业须建立从燕屋到出口的全程追溯体系,确保问题产品可召回、源头可追溯。
产品应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加工,经热处理,未受可能危害禽类或人类健康的病原体污染,符合中柬法规要求,外包装及运输容器须经消毒。
五、产品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毛燕和食用燕窝须随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使用中英文书写,格式内容须经双方认可。
证书应注明:燕屋(燕洞)注册号、加工企业注册号、原料来源;产地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则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且无异常;已采取措施防止产品接触病毒源;产品经不低于70℃、3.6秒以上的热加工处理;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适合用于食品加工或人类食用。
六、包装及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密封包装。
毛燕外包装须用中英文标明:品名、重量、燕屋注册编号、初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仅用于加工场所进行深加工,不得用于零售市场”等信息。
食用燕窝内外包装须用中英文标明:品名、重量、燕屋注册编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等信息,标签内容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