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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5号丨关于进口越南毛燕和食用燕窝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5号丨关于进口越南毛燕和食用燕窝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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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0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越南毛燕和食用燕窝

中越达成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明确产品准入条件及监管标准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签署的《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毛燕和食用燕窝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越南毛燕和食用燕窝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 毛燕:指由金丝燕及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经去除粪便、土壤及其他杂质的初级处理品,无霉变、未添加任何物质,作为生产食用燕窝的原料。
  • 食用燕窝:以金丝燕唾液为主成分,已清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直接食用的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毛燕和食用燕窝的生产加工过程须符合中越双方的检验检疫与食品安全卫生规定。所有产品必须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热至少3.6秒”的热处理工艺,以有效杀灭禽流感病毒和新城疫病毒。

相关初级加工企业(毛燕)和加工企业(食用燕窝)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获得中方注册,注册生效后生产的产品方可对华出口。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出口。

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合理的工艺流程,并建立防止交叉污染的管理制度及防疫卫生保障体系。

四、检验检疫要求

  1. 越方需建立燕屋(燕洞)防疫与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燕窝采收、运输环节的卫生控制程序,并实施年度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其中疫病监测应涵盖已向中方备案的燕屋(燕洞),重点监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
  2. 出口企业须建立从燕屋到出口的全程追溯体系,确保问题产品可召回并溯源至具体燕屋(燕洞)。
  3. 产品应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加工,经热处理后不得含有对禽类或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病原体,符合中越两国法律法规要求。外包装及运输容器须经消毒处理。

五、产品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毛燕和食用燕窝须随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使用中英文双语,格式内容须事先经双方确认。证书应注明以下信息:

  • 燕屋(燕洞)注册号、加工企业注册号、原料来源;
  • 产地所在地区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标准开展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结果正常;
  •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产品接触禽流感、新城疫病毒源;
  • 产品已进行不低于“70℃中心温度加热3.6秒”的热处理;
  •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 适用于食品加工或人类食用。

六、包装与标识要求

输华毛燕和食用燕窝须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密封包装。

  • 毛燕外包装须清晰标注品名、重量、燕屋注册编号、初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标明“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仅用于加工场所深加工,不得用于零售市场”。
  • 食用燕窝内外包装须用中英文标明品名、重量、燕屋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等信息,标签内容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110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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