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新规
允许符合要求的俄罗斯中药材输华,明确检疫标准与企业注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俄两国签署的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及其补充文件,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92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俄关于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五)上述议定书的2023年5月24日补充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植物源性中药材,包括在俄罗斯境内野生或种植的防风等24种药用植物制品,具体种类详见附件。
三、企业注册要求
向中国出口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须由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审核,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含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确保可追溯性。贸易启动前,俄方需将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方审核,通过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俄方须确保出口中药材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具体名录见附件。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生产加工要求:
1. 俄方应采取综合防控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
2. 中药材须清除土壤、杂质并完成干燥处理;
3. 包装材料应为新型、无毒材质,外包装须以中文和英文标明商品名称、拉丁学名、重量、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储存条件、加工日期(年/月/日)及目的地。
(二)出口前检疫与证书:
1. 经检疫合格的中药材方可对华出口;
2. 每批货物须随附俄方签发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中须注明企业信息、运输工具编号,并在附加声明中载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疫与不合格处理
中药材抵达中国口岸后,海关将实施以下检疫程序:
(一)证书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已注册企业;
2. 验证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四、第五条规定进行现场查验,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检疫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检出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杂草种子、植物残体等杂质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处理合格后方可进境;
4. 其他不符合项,按中国法律法规处置。
中方将在发现违规情况后及时通报俄方。若多次发生违规行为,中方有权暂停相关企业进口资格,并立即通知俄方。
特此公告。
附件:俄罗斯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种类及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