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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2号丨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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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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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62号公告 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

世界卫生组织确认脊髓灰质炎传播风险持续 存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25年4月10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国际卫生条例》脊髓灰质炎突发事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声明,指出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止疫情传入我国,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62号公告。

一、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若曾接触病例或出现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脖颈僵硬、四肢疼痛、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进境时须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将依规采取相应医学措施。

二、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存在污染风险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外包装,须按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期间凡世界卫生组织新公布的脊髓灰质炎疫情国家和地区,均按本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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