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8号:实施中国—厄瓜多尔AEO互认
自2025年7月1日起,中国与厄瓜多尔海关将相互认可“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给予通关便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国家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与厄瓜多尔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厄瓜多尔海关认可中国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厄瓜多尔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企业。
二、双方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将向对方AEO企业提供以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查验率;优先安排实货查验;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厄瓜多尔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中国海关备案编码,如AEOCN1234567890)及企业英文名称告知进口商,由其向厄瓜多尔海关申报,以享受相应便利。
四、中国企业自厄瓜多尔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厄瓜多尔企业AEO编码,格式为“EC+企业编码”(如EC1234567890123),以便中国海关识别并实施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