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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4号丨关于进口丹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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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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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

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明确检验检疫标准及企业注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签署的《关于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14号公告,允许符合要求的丹麦大麦进口。该公告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

一、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为产自丹麦、输往中国用于麦芽加工的非种植用途大麦。

二、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丹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三、企业注册管理

丹麦方面需对输华大麦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并在官网公布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20类有害生物:

  • 欧洲麦茎蜂、黑森瘿蚊、瑞典麦秆蝇
  • 小麦基腐病菌、小麦矮腥黑穗病菌
  • 马铃薯金线虫、甜菜胞囊线虫、刻点斑皮线虫
  • 南芥菜花叶病毒
  • 臭毒芹、琴颈草属、阿披拉草、不实雀麦、绿藜、芹叶牻牛儿苗、药用球果紫堇、黄鼬瓣花、田野勿忘草、野欧白芥、耕地堇菜

五、装运前要求

1. 丹麦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产区有害生物发生风险,并确保使用认证种子,减少病害和杂草籽传播风险。

2. 在储运或装船前须进行过筛清杂,防止携带土壤、杂质及危险性杂草籽。

3. 大麦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虫、土壤、植株残体,严禁故意混入其他谷物或外来杂质。

4. 出口前须由丹麦官方实施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出具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列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及运输工具编号。

5. 如发现活体昆虫,须在出口前进行有效检疫处理,并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药剂、时间、温度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1. 输华大麦须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在指定加工厂加工,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2. 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须符合中国相关卫生与植物检疫防疫要求。

3. 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企业注册信息及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未注册企业的,一律退回或销毁。

2. 检出小麦基腐病菌或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的,整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暂停丹麦大麦输华。

3. 发现其他关注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可放行;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处置。

4. 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处理。

中方将视情通报丹方,并采取暂停相关企业、产区甚至全国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问题整改到位。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3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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