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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1号丨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1号丨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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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5号(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调整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范围

2025年8月25日起实施新名单,强化外贸形势研判

为进一步提升外贸形势分析的准确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数据在宏观决策中的作用,自2023年4月起,海关总署持续开展中国海关贸易景气指数编制工作,通过每月收集部分进出口样本企业在订单、成本、物流、用工及未来预期等方面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现有调查样本企业范围进行调整,并发布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出口)和附件2(进口),相关企业自2025年8月25日起正式参与调查。

二、未列入新名单的原样本企业需继续并行填报数据3个月,自2025年11月起退出调查。

三、样本企业应于每月25日至27日期间(遇节假日顺延)登录“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网址:http://43.248.49.212:81/survey/)完成在线问卷填报。具体表式参见附件3。

四、企业须依法配合统计调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对故意虚报、瞒报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处理。

五、海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同时样本企业可优先享受海关统计信息服务。

六、各关区统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填报指导工作。如遇技术或业务问题,可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咨询。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出口).xls

2. 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进口).xls

3. 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表式.doc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8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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