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新政
自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符合条件企业内销可免征进口关税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务院同意,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从事鼓励类产业且完成备案的企业,其生产过程中使用含进口料件并实现加工增值达30%及以上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时可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适用企业范围
鼓励类产业企业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南省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所涉产业应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
二、加工增值标准
加工增值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
其中:
- 货物内销价格以企业向内地销售成交价为基础确定;
- 进口料件价格包括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以到厂价为准,不包含国内增值税,海南自产货物价值可予以扣除。
上述价格认定参照海关计税价格相关规定执行。
三、增值累计机制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多个备案企业通过上下游工序连续加工产生的增值部分可累计计算。参与累计的企业均需完成备案,相关进口及境内采购料件价格按实际投入加总核算。
四、信息化管理与备案流程
海南省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用于企业备案、料件与制成品信息登记及加工增值业务办理。企业首次申请政策优惠,须经市县初核、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由海口海关评估监管条件后,在平台完成海关备案。
五、申报与通关管理
企业内销前须向海关申报加工增值信息,如实核算并承担数据真实性责任。加工增值达标后,海关系统自动生成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企业凭此编号办理后续进口申报手续。
六、监管与风险防控
海关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开展动态风险监测、抽查审核及稽查核查,重点审查加工增值比例、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
以下情形不予免征进口关税:
- 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报复性加征关税等情形(已获排除的除外);
- 仅进行掺混、贴标、换包装、分拆、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切割等微小加工处理;
- 其他依法应征税的情形。
微小加工标准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海南省政府需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应对政策实施中的潜在风险。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此前发布的《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在新办法生效后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