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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直通车丨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支付企业备案操作指南

企业备案直通车丨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支付企业备案操作指南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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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海关已实现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内的企业备案业务的“全程网办”“全国通办”,并提供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线上办理渠道,企业无需现场办理,以下为相关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及支付企业备案指南

海关实现“全程网办”“全国通办”,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在线办理

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备案操作指南

目前,海关已全面推行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以及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的“全程网办”“全国通办”备案服务,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无需现场办理。

一、政策依据

  • 商财发〔2018〕486号文:明确境内服务商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海关注册。物流企业须持有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机构须具备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或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互联网支付”。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其中,提供报关服务的需完成报关单位注册。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开展B2B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应按报关单位管理规定向海关注册登记。
  • 海关总署令第253号:规范报关单位备案制度,明确备案单位可在关境内开展报关业务。

二、备案要求与条件

  1.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支付企业备案前,须先完成海关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备案;也可在首次备案时同步申请多项资质。
  2. 仅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且不涉及报关的物流企业,可办理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登记,无需报关单位备案。
  3. 仅开展B2B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应选择“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类型,该类别不要求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4. 支付企业须具备相应金融资质:银行需持有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需持有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且支付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或“储值账户运营Ⅰ类”(2024年7月后新证)。

三、线上办理流程

(一)通过“单一窗口”办理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1. 登录并进入备案页面:登录系统后依次点击进入“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管理”→“备案申请”。
  2. 选择备案类型:如申请“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在资质类型中勾选对应选项,并填写相关信息提交。
注意事项:
  •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支付企业备案,需在“外部资质信息”栏录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相关信息,包括许可证名称、编号、发证机关和有效日期,均为必填项。
  •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无需填写外部资质信息。
关于《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上传要求:
  • 使用卡介质登录的,无需上传《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系统自动审核。
  • 使用账号登录的,需上传加盖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扫描件或照片。
  1. 查看审核结果:提交申请后可查询审批状态。显示“审批通过”即为备案成功。

若未通过,可根据“海关意见”修改材料后重新提交。

  1. 备案信息查询:登录“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备案结果。

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edit.customs.gov.cn/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的,操作流程与上述一致,仅需在类型选择时勾选对应选项即可。

(二)通过“互联网+海关”办理

互联网+海关
https://online.customs.gov.cn/

  1. 登录申请页面:访问网站并按指引进入备案申请模块。

首次使用需先注册账号。

  1. 后续操作流程:注册后申请步骤与“单一窗口”完全相同。

四、补充说明

  • 已备案为报关企业的,可直接申请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资质,无需重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企业在首次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时,可同时勾选申请“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等资质。
  • 对于无报关权的企业,在办理其他类型备案时,可根据需要添加跨境电商物流资质。

企业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咨询。除线上渠道外,也可前往所在地海关现场办理。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深圳海关、青岛海关、黄埔海关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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