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沙特乳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8号:允许符合要求的沙特乳品进口
关于进口沙特阿拉伯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正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以下简称“沙特农业部”)签署的《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及卫生要求的沙特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相关要求。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包括以牛乳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乳粉、牛初乳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浓缩乳、乳清粉等原产于沙特的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须经沙特农业部批准或注册,并接受其监管,同时需符合中沙两国在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法规,所有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中国海关总署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资格,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原料乳奶畜饲养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来自符合条件的农场,具体包括:
1. 农场口蹄疫检疫限制已解除至少2个月;
2. 过去12个月内未因炭疽病被实施检疫限制;
3. 农场未发生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传染性牛胸膜肺炎等重大动物疫病;
4. 农场受沙特农业部监管;
5. 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情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或沙特法规实施检疫限制。
此外,奶畜不得饲喂中沙两国禁止使用的饲料;沙特农业部应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企业须对原料乳进行检测,确保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值。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乳品须随附由沙特农业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产品须同时符合沙特和中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生乳原料必须全部源自沙特境内。
(三)加工和仓储过程中,输华乳品应独立识别,不得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混同处理。
(四)用于加工的生乳不得含有抗生素使用期、休药期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专用于牛初乳粉加工除外)。
(五)产品须采用以下加工方式之一:
1. 超高温灭菌(UHT):温度不低于132℃,持续至少1秒;
2. 高温瞬时巴氏杀菌(HTST):当乳品pH低于7.0时,温度不低于72℃,持续至少15秒;
3. 两次HTST处理:当乳品pH为7.0及以上时。
七、包装与标识要求
外包装须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用中文、阿拉伯文或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标签应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批号。
八、存放与运输要求
从包装、存储至运输全过程,须保持卫生,防止污染。货物装箱后须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