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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37号丨关于香港输内地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37号丨关于香港输内地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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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香港乳品输内地。

海关总署发布香港输内地乳品检验检疫新规

符合标准的香港乳制品自2025年6月26日起允许输往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乳品的合作安排,海关总署于2025年6月26日发布第137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乳品输往内地。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乳品的合作安排》。

二、允许输内地的产品范围

以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内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类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生产企业须经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简称“香港食环署”)批准或注册,并持续符合内地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企业应依法在海关总署完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向内地出口乳品。

四、证书要求

每批输内地乳品须随附由香港食环署出具的卫生证书原件,内容包括:

(一)产品来自持有有效牌照的生产企业;

(二)生产企业已获得海关总署注册,并标注注册编号;

(三)原料乳全部来源于内地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四)兽药、农药、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等残留量不超国家标准,无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内地法律要求;

(五)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证书需附官方印章印模、样本、授权签证官名单及防伪说明。相关信息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海关总署。

五、食品安全要求

(一)产品须符合内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卫生,适合食用;

(二)生乳原料必须全部来自内地乳企并经检疫合格;

(三)原料乳中兽药、农药等有害物质残留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四)不得使用变质乳或初乳(加工牛初乳粉除外);

(五)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禁止添加初乳成分;

(六)产品应在专用区域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标签和标识须符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存放与运输要求

从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保持卫生,防止污染。贮存和运输应按产品所需温度条件进行。货物装运后,由香港食环署监督抽检并加施封识,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6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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