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
明确监管范围与通关便利化措施,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于2025年7月18日发布第162号公告,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一、明确监管对象与基本原则
《办法》规定,海关依法对以下三类对象实施监管:一是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人员、货物、物品;二是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且需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三是区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物品。同时,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依托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商务合作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须配备符合海关要求的设施设备及信息化系统,并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人员按国际侧联检区和国内侧通道分类进出,特定用途车辆经卡口通行,其他区外车辆禁止进入。
二、优化进出境监管流程
对境外人员,海关在国境口岸指定地点实施入境卫生检疫,通过国际侧联检区进出;行李物品进区时仅实施安全准入及卫生、动植物检疫;离境时须如实申报,符合离境退税政策的,可向海关申请验核办理退税。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进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参照综合保税区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税收政策按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规范与境内区外交往的货物管理
已入区的境外人员如需进境,须经国际侧联检区出区并接受进境行李物品监管。境内人员不得携带境外人员带入的免税物品出区,海关将在国内侧通道开展抽查,依法处置违规物品。
保税货物及需办理退税的基建物资、设备仪器等进出区,企业应按综合保税区规定办理手续;其他货物可采用卡口登记模式便捷进出。相关税收政策继续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强化区内企业管理与风险防控
区内企业经营保税、免税货物须设立电子账册,并按规定完成备案、变更和核销。未经检验的进口货物不得销售或使用,须经海关依法检验合格后方可流通。
海关有权对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企业开展稽查、核查,企业须配合并提供真实账簿、单证及电子数据。
五、附则与其他事项
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性管理的货物、物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严格监管。本办法未尽事宜中涉及保税、免税货物的部分,参照综合保税区相关规定执行。海关在区内依法履职不影响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职责履行。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时间以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正式封关运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