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规则详解
基于成交价格的海关审价方法及适用条件
| 进口价格审定 | 一般进口货物 | 种类 | 完税价格依次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经申请并获批准,倒扣价格法与计算价格法可调换使用顺序。 |
| 完税价格构成 | 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包括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相关费用及保险费。 | ||
| 成交价格法 | 含义 | 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总额,含直接和间接支付。 | |
| 适用条件 | 买方对货物处置不受限;交易不受易货、互购等影响;卖方未收取买方后续转售利润(除非可量化);买卖双方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 ||
| 应计入项目 | 销售佣金、经纪费;整体包装容器费;包装材料与人工费;协助价值;特许权使用费;可量化的卖方分享的转售收益。 | ||
| 应扣除项目 | 进口后安装、维修、技术援助费用(保修除外);起卸后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环节税;复制进口货物的境内费用;境外考察费;码头装卸费(THC);正常融资产生的利息(需单独列明且符合市场利率)。 | ||
| 相同/类似货物法 | 定义 |
相同货物: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各方面一致,允许微小差异。 类似货物: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商业上可互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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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要求 | 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即海关接受申报日前后各45天内。 | ||
| 应用原则 | 优先选择相同商业水平和数量;其次考虑不同商业水平或数量;优先同一生产商,再同一生产国或地区;以最低成交价格为基础。 | ||
| 倒扣价格法 | 含义 | 以进口货物或类似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相关费用后估定完税价格。 | |
| 适用条件 | 销售发生在进口时或大约同时;按进口状态销售;第一环节销售;售予无特殊关系第三方;该价格对应的销售总量最大。 | ||
| 时间范围 | 申报日前后各45天或90天内。 | ||
| 倒扣项目 | 通常利润与费用、起卸后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环节税、加工增值额。 | ||
| 计算价格法 | 含义 | 以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为基础确定价格。 | |
| 构成要素 | 原材料价值、加工费用、通常利润与一般费用(含直接与间接)、起卸前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 ||
| 合理方法 | 含义 | 基于客观、可量化的数据资料进行审定。 | |
| 禁止使用的方法 | 境内销售价格、择高定价、出口地市场价格、非规定价值的相同/类似货物价格、第三国销售价格、最低限价或虚构价格。 | ||
| 考点 | 要点 | |||
| 特殊进口货物 |
加工贸易:不保税料件按进口成交价确定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以原进口成交价为基础审价(无价参照来料)。 来料加工:以内销时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为基础。 边角料等:以内销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以内销申报时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为基础;如有国内采购料件,以外购料件原进口价为基础。 保税物流:以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并包含特殊区域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出境维修: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按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确定;超期则按一般进口处理。 出料加工:正常运回的,按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及复运进境运保费确定;未运回的,按一般进口完税价格确定。 暂时进出境:进境需缴税的按一般进口审价;留购的按海关核定留购价征税。 特定减免税货物转让:以原进口价格扣除折旧部分(按剩余月数计算)作为完税价格。 无成交价格情形:如易货、寄售、捐赠等,不适用成交价格法,应采用其他方法。 软件介质:按介质本身价格征税(美术、摄影、声音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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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保费计算 |
运费:按实际支付计算;自身动力进境的不另计运费。 保险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无法确定或未发生的,按“货价+运费”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 (货价 + 运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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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审定 |
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包含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成交价格:卖方向买方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扣除项目:出口关税;装载后运杂费及保险费;卖方承担且单独列明的佣金。 其他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 计算公式: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FOB(中国口岸)-出口关税 = FOB / (1 + 出口关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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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质疑与磋商 |
质疑程序:海关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材料(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磋商程序:收到《价格磋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磋商,并制作《磋商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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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商品直接审价 | 以下情况海关可直接审定完税价格,无需质疑或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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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规则 |
定义:用于确定货物国籍,决定其适用的关税与非关税待遇。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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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标准 |
完全获得:农产品、矿产品等在种植、开采或生产国即为原产国。 实质改变标准:多国加工情况下,最后一个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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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运输规则 |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须从成员国直接运至中国,途中未经非成员国处理。若经第三国中转,须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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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证书 |
是享受关税优惠的重要凭证。申报要求:
签发机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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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申报与保证金 | 申报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应补充申报原产地资格。海关可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保证金先行放行。 | |||
| 不适用协定税率的情形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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