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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慧通关
201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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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以下内容摘抄于2013年《我爱报关》高效学习菁华手册。进口价格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规则详解

基于成交价格的海关审价方法及适用条件

进口价格审定 一般进口货物 种类 完税价格依次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经申请并获批准,倒扣价格法与计算价格法可调换使用顺序。
完税价格构成 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包括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相关费用及保险费。
成交价格法 含义 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总额,含直接和间接支付。
适用条件 买方对货物处置不受限;交易不受易货、互购等影响;卖方未收取买方后续转售利润(除非可量化);买卖双方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应计入项目 销售佣金、经纪费;整体包装容器费;包装材料与人工费;协助价值;特许权使用费;可量化的卖方分享的转售收益。
应扣除项目 进口后安装、维修、技术援助费用(保修除外);起卸后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环节税;复制进口货物的境内费用;境外考察费;码头装卸费(THC);正常融资产生的利息(需单独列明且符合市场利率)。
相同/类似货物法 定义

相同货物: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各方面一致,允许微小差异。

类似货物: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商业上可互换。

时间要求 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即海关接受申报日前后各45天内。
应用原则 优先选择相同商业水平和数量;其次考虑不同商业水平或数量;优先同一生产商,再同一生产国或地区;以最低成交价格为基础。
倒扣价格法 含义 以进口货物或类似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相关费用后估定完税价格。
适用条件 销售发生在进口时或大约同时;按进口状态销售;第一环节销售;售予无特殊关系第三方;该价格对应的销售总量最大。
时间范围 申报日前后各45天或90天内。
倒扣项目 通常利润与费用、起卸后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环节税、加工增值额。
计算价格法 含义 以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为基础确定价格。
构成要素 原材料价值、加工费用、通常利润与一般费用(含直接与间接)、起卸前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合理方法 含义 基于客观、可量化的数据资料进行审定。
禁止使用的方法 境内销售价格、择高定价、出口地市场价格、非规定价值的相同/类似货物价格、第三国销售价格、最低限价或虚构价格。
考点 要点
特殊进口货物

加工贸易:不保税料件按进口成交价确定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以原进口成交价为基础审价(无价参照来料)。

来料加工:以内销时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为基础。

边角料等:以内销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以内销申报时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为基础;如有国内采购料件,以外购料件原进口价为基础。

保税物流:以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并包含特殊区域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出境维修: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按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确定;超期则按一般进口处理。

出料加工:正常运回的,按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及复运进境运保费确定;未运回的,按一般进口完税价格确定。

暂时进出境:进境需缴税的按一般进口审价;留购的按海关核定留购价征税。

特定减免税货物转让:以原进口价格扣除折旧部分(按剩余月数计算)作为完税价格。

无成交价格情形:如易货、寄售、捐赠等,不适用成交价格法,应采用其他方法。

软件介质:按介质本身价格征税(美术、摄影、声音等除外)。

运保费计算

运费:按实际支付计算;自身动力进境的不另计运费。

保险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无法确定或未发生的,按“货价+运费”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 (货价 + 运费) × 3‰。

出口价格审定

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包含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成交价格:卖方向买方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扣除项目:出口关税;装载后运杂费及保险费;卖方承担且单独列明的佣金。

其他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

计算公式: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FOB(中国口岸)-出口关税 = FOB / (1 + 出口关税税率)。

价格质疑与磋商

质疑程序:海关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材料(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磋商程序:收到《价格磋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磋商,并制作《磋商记录表》。

特殊商品直接审价 以下情况海关可直接审定完税价格,无需质疑或磋商:
  • 同一合同项下已审价的分批进出口货物;
  • 完税价格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关税及环节税合计低于2万元的;
  • 危险品、鲜活、易腐、易失效、废旧品等。
原产地规则

定义:用于确定货物国籍,决定其适用的关税与非关税待遇。

分类:

  • 优惠原产地:为实施国别优惠政策制定,包括双边、多边或自主给予。主要协定有《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区》《CEPA》《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等。
  • 非优惠原产地:各国自主制定,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用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配额管理、政府采购等。
认定标准

完全获得:农产品、矿产品等在种植、开采或生产国即为原产国。

实质改变标准:多国加工情况下,最后一个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具体包括:

  • 税则归类改变:HS编码发生变化;
  •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成员国增值部分占比达标(如《亚太》≥45%,孟加拉≥35%;《中国—东盟》≥40%);
  • 加工工序标准:关键工序在成员国完成,且增值不低于40%;
  • 混合标准:结合归类改变与价值比例等多种方式。
直接运输规则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须从成员国直接运至中国,途中未经非成员国处理。若经第三国中转,须满足:
  • 仅作保持货物状态必需的处理;
  • 停留时间不超过协定规定期限;
  • 处于当地海关监管之下。
原产地证书

是享受关税优惠的重要凭证。申报要求:

  • 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
  • 一份证书对应同一批次货物(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口岸、同一收货人、同一提单);
  • 《亚太协定》要求前4位税号一致,其他协定一般要求前6位一致。

签发机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补充申报与保证金 申报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应补充申报原产地资格。海关可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保证金先行放行。
不适用协定税率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1. 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声明,也未补充申报;
  2. 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必要文件;
  3. 查验或核查发现原产地与申报不符或无法确认;
  4. 未在进口之日起一年内补交有效证书;
  5. 海关已发起核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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