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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贸易管制

第二章  对外贸易管制 慧通关
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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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节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概念(含义、性质、分类形式、管制目的、管制特点)ü 含义: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详解

涵盖进出口许可、检验检疫及外汇管理核心内容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概念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维护宏观经济利益、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及实现国内外政策目标,通过建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对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规范的总称。

分类形式:按目的分为进口与出口管制;按手段分为关税与非关税措施;按对象涵盖货物、技术及国际服务贸易。

主要目的:

  1. 保护和发展本国经济,发展中经济体侧重体系安全与收支平衡,发达经济体注重保持竞争优势;
  2. 服务于外交政策,以贸易手段实现政治或安全目标;
  3. 行使国家职能,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经济调控。

基本特点:体现国家对外政策;随时间与形势动态调整;以进口管制为重点。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制度

管理范围:包括禁止、限制以及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用于监测贸易流向。

禁止进出口管理

禁止进口

目录依据

涉及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等自然资源保护类;旧机电产品(压力容器、电器设备、医疗机械)影响生产与人身安全;废动物产品、矿渣、废橡胶、废金属等固体废物;长纤维石棉、二恶英等危害健康与环境物质;含CFC-12制冷剂的家电及压缩机;右置方向盘汽车、旧服装、Ⅷ因子制剂、氯酸钾、硝酸铵;自2012年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法律明令禁止

——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相关物品;动植物病原体、土壤、违法“一个中国”原则的货物包装;滴滴涕、氯丹、莱克多巴胺及其盐酸盐。

禁止出口

目录依据

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发菜、麻黄草;木炭(保护森林资源);长纤维石棉、二恶英;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森林凋落物、泥炭(草炭)。

法律明令禁止

——

未定名或新发现的重要野生植物;原料血浆;商业性出口野生红豆杉及其制品;劳改产品;含氯氟物质的家电及压缩机;滴滴涕、氯丹、莱克多巴胺等。

限制进出口管理

进口

许可证件管理:包括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濒危物种、可利用固体废物、药品、音像制品、黄金及制品等。

关税配额管理:在规定数量内适用较低税率,超出则适用更高税率,属相对数量限制。

出口

配额管理:分为配额许可证(直接分配,绝对数量控制)和配额招标(通过竞标获取出口资格)。

非配额管理:通过主管部门签发出口许可证等方式实施限制,适用于濒危物种、两用物项、黄金及其制品等。

自由进出口管理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属于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不设实质审批门槛,主要用于统计与监管。企业在报关前向商务部门提交申请,凭证明办理海关手续。

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

企业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合同登记,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颁证,作为后续手续依据。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人员等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确保安全、卫生与质量。

检验内容

管理目的

商品检验

检查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涵盖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等。

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贸易各方权益,促进外贸健康发展。

动植物检疫

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

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植物危险性病害传入或传出。

卫生检疫

对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及口岸环境进行卫生检查、采样与评估。

防控传染病跨境传播,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公众健康。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

临时措施

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采取。

征收临时税或收取保证金、保函等形式担保。

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最终措施

最终裁定成立倾销并造成损害。

征收反倾销税。

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反补贴

临时措施

初步裁定补贴成立并损害国内产业。

收取保证金或保函。

不超过4个月。

最终措施

最终裁定补贴成立并造成损害。

征收反补贴税。

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保障措施

临时措施

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构成紧急严重损害。

提高关税。

不超过200天,计入总期限。

最终措施

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而必要时实施。

提高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

实施期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传统现场逐笔核销模式,推行“非现场总量核查”,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采集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数据,评估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情况,实现精准监管。

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受限制,出口收入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制度运行依赖三大主体协同:

  1. 企业自律: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如实申报收支信息;代理业务由代理方收汇付汇;预收/预付、延期收款/付款等异常情况须按规定时限向外汇局报告。
  2. 金融机构审查:对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3. 外汇局监管:建立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核查机制,实施非现场总量监测,对异常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对银行合规性与信息报送质量进行监督;根据核查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主要监管方式:

  1. 企业名录登记:取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须在外汇局登记备案,纳入名录后方可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未列入名录者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违规企业可被注销名录。
  2. 非现场核查:定期比对企业进口与外汇收支数据,核实真实性与一致性,是常规监管手段。
  3. 现场核查:针对非现场发现的异常或可疑业务,外汇局可实施实地检查,被查单位应配合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4. 分类管理:根据合规性和数据匹配度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 A类企业:享受便利化待遇,进口付汇凭报关单、合同或发票任一真实单证即可办理,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审核简化。
  • B类企业: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银行严格审核单证,受限于业务类型与结算方式。
  • C类企业:所有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方可办理。

企业类别根据监管期内表现动态调整,确保激励守法、惩戒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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