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转关业务的公告
为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功能,海关总署决定在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开展进口汽车整车转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汽车整车在口岸间办理转关手续,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全程提单;
(二)承运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应在海关备案,并安装定位监控装置;
(三)采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装卸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
二、进口整车经营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署令〔2001〕第89号)相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办理转关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