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公布
海关总署发布73号公告,明确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及税则调整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据此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对进出口关税及相关税则事项作出调整。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方面: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保持不变;配额外进口棉花继续适用滑准税,并优化相关参数;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配额内税率维持1%。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适用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冻鸡爪、胶片等6个税目的税率有所调整。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其余最惠国税率均未调整。
(二)暂定税率和协定税率:对燃料油等767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相应实施协定税率。
(三)特惠税率:对苏丹等38个最不发达国家,以及仍处于过渡期的瓦努阿图和赤道几内亚,共40个国家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特惠税率。
二、出口关税调整
出口税率总体保持稳定,“出口税则”中出口税率不变,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继续实施暂定税率。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国内产业与管理需求,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8277个。
四、其他事项
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及本国子目注释按本次公告附表内容执行。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