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38号公告: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
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申请流程,提升通关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38号公告,旨在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监管流程(不含行政许可事项),规范检验检疫申请行为。公告自2025年7月7日起实施。
一、申请人应在产地或组货地海关依法办理检验检疫申请。申请人包括法律规定的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
二、办理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合同、发票、授权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纸质或电子单证(可免提交的除外)。国家实施许可管理的货物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出口货物应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需提供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海关要求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及时提交。
三、申请撤销或更改的,须提供说明或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申请后30日内未配合完成检验检疫的,视为自动撤销。已用于出口报关单核注的电子底账数据不得撤销。需更改或撤销证单的,申请人应交还原证单。
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须重新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
-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且涉及检验检疫要求调整;
-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
五、出口货物一般应于报关或装运7日前提出申请;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预留充足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