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
简化掉期业务准入,支持期权定价自主化,强化银行合规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依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现就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准入
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取得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动获得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资格,无需重复备案。
银行在首次开展相关掉期业务前,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确认结售汇统计等管理事项。
二、增加货币掉期本金交换形式
允许银行为客户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境内外外币债务还本付息相关的货币掉期业务。此类业务可在合约生效日不实际交换本金,并在到期日选择实际交换或不交换本金。银行间市场同步增加相应交易模式。由此产生的外汇敞口可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支持银行优化期权业务定价与风险管理
对于依据汇发[2011]8号文开展的差额交割期权业务,交易双方可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参考汇率,但须基于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银行可自主采用合理方法计量期权Delta头寸,并将其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四、强化展业原则与风险管理
银行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向适当客户销售适配产品,加强风险揭示和自身风控,确保业务审慎合规。
五、交易系统配套调整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系统,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分局收到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至辖内银行及货币经纪公司。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