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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运输那些事

关于直接运输那些事 慧通关
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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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57、60号公告,进一步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那么,什

海关总署发布新规 便利优惠贸易“直接运输”实施

三步读懂公告要点,优化单证提交流程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57号和第60号公告,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此举旨在解决企业在报关过程中因证明文件不全导致的认定难题,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什么是直接运输条款?

直接运输规则要求受惠国的原产货物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鉴于地理或运输需要,允许货物经第三国(地区)中转。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即使途经中转,仍可视为“直接运输”。

由于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时间跨度大、文本差异明显,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常因无法提供中转地海关证明等材料而影响“直接运输”认定。此次公告通过简化单证要求,有效缓解该问题。

三步读懂公告内容
01 无论货物经何地中转,只要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单份运输单证”,即可免于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02 对于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只需提交载有集装箱柜号、封志号且全程未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03

不满足上述条件时:

1. 非经香港、澳门中转的货物,按各协定相关规定提交对应单证;

2. 经香港、澳门中转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提交《香港海关确认书》或中检公司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案例解析:不同运输路径如何提交单证?

案例一:智利原产货物经迪拜中转至广州
原产地为智利,空运经迪拜中转至广州。若能提供始发地为智利境内、目的地为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则无需额外提交航空公司或中转地海关证明。

案例二:瑞士原产货物经德国汉堡海运至广州
瑞士为内陆国家,货物陆运至德国汉堡后再海运入境。可提交以汉堡为始发地的“单份运输单证”,但需同时提供相关陆路运输单据作为补充。

案例三:泰国榴莲经香港转运至广州
水果类货物经香港中转通常需接受中检预检,难以提供“单份运输单证”。此类情况可凭香港中检公司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办理通关手续。

本文转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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