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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慧通关
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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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的公告

明确暂存范围、处理方式及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暂存事项公告如下:

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无法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属于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但未能提交相关证件的;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应按货物报关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而未办理的;

(四)物品属性、内容存疑,需主管部门认定、鉴定或验核的;

(五)其他按规定暂不予放行的情形。

上述物品可予以暂存,但不包括依法应由海关扣留的物品。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暂不予放行物品,海关可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或移交专业机构处理,相关费用由旅客承担:

(一)易燃易爆;

(二)有毒;

(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

(四)其他无法或不宜存放的情况。

三、对暂不予放行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暂存物品存在瑕疵或损毁的,海关应在《凭单》上注明并由旅客签字确认。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海关可采取拍照、施封等方式留存证据。

五、提取暂存物品时,旅客须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理人须提交《凭单》原件、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证件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六、暂存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办结海关手续。逾期未办的,海关将依法处置。需主管部门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期限。

七、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doc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14日


本文转自: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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