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号(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号(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慧通关
2016-02-02
7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

海关总署发布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审定新规

明确维修费、保险费、赔偿金等项目完税价格计入标准

为规范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承担的境外维修检修费用,依据《审价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审价征税。

二、飞机退租时,承租人因未满足交还条件而支付的补偿、赔偿费用,或为符合交机条件产生的境内外维修检修费用,均应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三、租赁结束后未退还承租人的维修保证金,应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四、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承租人依合同在租金外代付的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属于间接支付的租金,应计入完税价格。相关税款应随下期租金向主管海关申报;最末期租金对应的代缴税款,须在代缴后30日内申报纳税。

五、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的与机身及零备件相关的保险费用,无论境内外发生,均作为间接租金计入完税价格;与飞机正常营运相关的运营类保险费用则不计入。保险费用支付后30日内,承租人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0年第47号、2011年第55号公告同时废止。

对于本公告实施前已完成的维修检修,若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其费用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其中,在境内进行的大修,发票中单独列明的增值税、国产零部件材料费用及已征税的进口零部件材料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承租人应在支付维修费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报纳税。

此前已缴纳的国内税收,按本公告第四条执行;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参照第五条处理,但如航空保单无法区分机身险、零备件险、第三者责任险、运营险等具体险种的保费,则相关保险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月29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慧通关
1234
内容 2821
粉丝 0
慧通关 1234
总阅读35.2k
粉丝0
内容2.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