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申报标准,保障数据质量,依据《海关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进口报关单”或“出口报关单”。各栏目填制要求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确定。
二、海关编号
填报海关受理申报时赋予报关单的18位编号:第1–4位为海关代码,第5–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进口,“0”出口),后9位为顺序号。
*三、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境内合同签订与执行单位名称及编码。可选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
特殊情况:
(一)合同签订方与执行方不一致时,填报执行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设备,填报该外企,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某企业进口”及被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代理报关的,填报委托企业的信息;
(四)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应与手册中“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按实际进出境口岸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名称及代码。
转关货物:进口填进境地海关,出口填出境地海关;跨关区深加工结转出口报关单填转出地,进口报关单填转入地。
特殊监管区域间调拨货物,填报对方区域所属海关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出口日期为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日(仅用于签发证明联,申报时免填)。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格式为YYYYMMDD。
六、申报日期
电子申报以系统接收数据时间为准,纸质申报以海关登记处理日期为准。格式为YYYYMMDD,申报时免填。
*七、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使用或消费单位名称;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
可选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位海关编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无代码者填“NO”。
有编码的需同时填报中文名称及编码;无编码则仅填名称。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应与手册“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应与《征免税证明》中“减免税申请人”一致。
八、运输方式
根据实际运输工具或境内流向,按《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
特殊情况:
1. 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 旅客随身携带货物按所乘交通工具填报;
3. 转关货物按抵达/驶离进境地/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 展览品留购等非复运进出境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无实际进出境的境内流转:
— 非保税区与保税区间:分别填报“非保税区”(0)、“保税区”(7);
— 出口监管仓库:填报“监管仓库”(1);
— 保税仓库内销:填报“保税仓库”(8);
— 物流中心内外流转:填报“物流中心”(W);
— 物流园区内外流转:填报“物流园区”(X);
— 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Y)或“出口加工区”(Z);
— 深港西部通道: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H);
— 横琴、平潭综合试验区二线通道:填报“综合试验区”(T);
— 其他境内流转:填报“其他运输”(9)。
九、运输工具名称
填报载货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内容须与舱单一致。
直接通关模式:
— 水路:船舶编号或英文船名;
— 公路:启用公路舱单前填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加注“提前报关”,启用后免填;
— 铁路: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 航空:航班号;
— 邮件:邮政包裹单号;
— 其他:管道、驮畜等具体名称。
转关运输:
— 进口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 中转:水路、铁路按进境船名或车厢号,航空填“@”;
— 广东地区用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填“@”+13位清单号。
出口:
— 非中转:填“@”+16位转关号或多张共用一张转关单时报“@”;
— 中转:境内水路填驳船名,铁路填“关区代码TRAIN”,公路填“关区代码TRUCK”。
集中申报:填“集中申报”;无实际进出境:免填。
十、航次号
填报运输工具航次编号。
直接通关:
— 水路:船舶航次号;
— 公路:启用舱单前填8位进出境日期(YYYYMMDD),启用后填批次号;
— 铁路:列车进出境日期;
— 航空及其他:免填。
转关进口中转:水路填“@”+干线船航次,铁路填“@”+8位进境日期;其余免填。
转关出口中转:水路填驳船航次,铁路公路填6位启运日期(YYMMDD);其余免填。
无实际进出境:免填。
十一、提运单号
填报提单或运单编号。一份报关单限一个提运单号,多单需分单申报。
直接通关:
— 水路:提单号,有分单则为主单*分单;
— 公路:启用舱单后填总运单号;
— 铁路:运单号;
— 航空:总运单_分运单,无分单则仅总运单;
— 邮件:邮包单号。
转关:
— 进口直转/中转:水路、铁路、航空按对应运单号填报,提前报关免填;
— 广东省内公路转关:填车牌号。
出口中转:水路填提单号;广东省内提前报关转关填车牌号。
集中申报:填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起止日期(YYYYMMDDYYYYMMDD)。
无实际进出境:免填。
*十二、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填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代理报关:填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可选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
包含报关人员、签章等信息。
*十三、监管方式
根据实际贸易方式,按《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简称及4位代码。一份报关单仅填一种。
加工贸易特殊情况:
— 低值辅料(≤5000美元、78种以内)未用手册:填“低值辅料”;
— 外企内销料件非保税加工:填“一般贸易”;
— 料件/成品结转:按批准方式填写;
— 内销料件或制成品:进口报关单填“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进口的,出口填“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填;
— 成品退运:填“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料件退换:填“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边角料复出:填“来料边角料复出”等;
— 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 销毁处置无收入:料件、残次品填“料件销毁”,边角料、副产品填“边角料销毁”;有收入则按“进/来料边角料内销”填报。
十四、征免性质
按《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持有《征免税证明》的,按其批注内容填写。一份报关单限一种。
加工贸易按《加工贸易手册》批注填报。
特殊情况:
— 外企非保税内销:填“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性质;
— 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等);
— 料件退运、成品退运:填“其他法定”(0299);
— 结转货物:免填。
十五、备案号
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文件编号。一份报关单限一个备案号。
加工贸易:
— 使用手册的填手册号;异地分册报关填分册号,本地分册填总册号;
— 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进口:进口报关单填证明编号,出口填手册编号;
— 设备结转:转入转出分别填手册号。
减免税相关:
— 退运出口:填《准予退运证明》编号;
— 补税进口:填《补税通知书》编号;
— 进口或结转转入:填《征免税证明》编号;
— 结转转出:填《结转联系函》编号。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联网管理原产地证书:填“Y”+证书编号。
*十六、贸易国(地区)
填报对外签约外方所属国家(地区)。进口填购自国,出口填售予国。无商业交易的,填货物所有权所属国家(地区)。
按《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中文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填“中国”(142)。
十七、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货物直接运抵我国或未发生商业交易中转后的始发国;
运抵国:货物最终运达或未发生商业交易中转后的目的国。
直接运输:以装货港所在国为启运国,指运港所在国为运抵国;
经第三国中转且发生商业交易:以中转国为启运/运抵国。
按《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无实际进出境:填“中国”(142)。
十八、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进口货物在境外最后一个装运港;
指运港:出口货物最终目的港,不可知时按可预见港口填报。
按《港口代码表》填报中文名称及代码,无对应港口可填国家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境:填“中国境内”(142)。
十九、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进口货物最终消费、使用或运抵地区,难以确定的按预知收货单位所在地填报;
境内货源地:出口货物产地或原始发货地,难以确定的按最早发运单位所在地填报。
按《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名称及代码。
*二十、许可证号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等编号。一份报关单限一个许可证号。
二十一、成交方式
按实际成交条款,从《成交方式代码表》中选择填报。无实际进出境:进口填CIF,出口填FOB。
二十二、运费
进口:货物起卸前运费;出口:货物装载后运费。
可按单价、总价或费率填报,标注标记(1=运费率,2=单价,3=总价),并按《货币代码表》填币种。
二十三、保费
进口:起卸前保险费;出口:装载后保险费。
可按保险费率或总价填报,标记(1=费率,3=总价),并按《货币代码表》填币种。
二十四、杂费
填报应计入或扣除的其他费用。可按杂费率或总价填报,标记(1=率,3=总价),正负表示增减完税价格。
二十五、合同协议号
填报进出口合同、协议或订单编号。无商业交易的免填。
二十六、件数
填报外包装实际件数。集装箱按个数,托盘按盘数统计。不得为零,裸装填“1”。
二十七、包装种类
按《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实际外包装类型代码。
二十八、毛重(千克)
填报货物及其包装总重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1”。
二十九、净重(千克)
填报货物本身重量(毛重减去外包装),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1”。
三十、集装箱号
每箱填一条记录,含箱号、规格和自重。非集装箱货物填“0”。
*三十一、随附单证
除许可证外的其他监管证件,分“代码”和“编号”两栏填报。
加工贸易内销征税:代码填“c”,编号填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报内容包括:
(一)唛码中的文字、数字(不含图形);
(二)受托代理进口的投资设备企业名称;
(三)关联备案号(如结转货物、凭《征免税证明》内销);
(四)关联报关单号(如结转类先办进口再办出口);
(五)直接退运业务:填《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责令退运通知书》编号;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填本场所编码,场所间流转填对方编码;
(七)加工贸易销毁:填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八)暂时进出境复运货物:填“复运进境”或“复运出境”;
(九)跨境电商货物:填“跨境电子商务”;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填“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十一)公式定价:填“公式定价”+备案号+“@”,多项商品需标注序号;
(十二)预审价货物:填“预审价(P+2位项号+决定书编号)”,多项商品依次列出;
(十三)预归类商品:填“R-3-关区代码-年份-顺序号”,如R-3-0100-2016-0001;
(十四)归类裁定商品:填“c”+四位编号,如c0001;
(十五)其他需说明事项。
三十三、项号
第一行:报关单商品顺序编号;
第二行:加工贸易、减免税货物在《手册》或《证明》中的项号。
深加工结转、料件结转、成品退换、内销、销毁等情形按手册对应项号填报。
三十四、商品编号
填报10位商品编号:前8位为税则号列,后2位为监管附加编号。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第一行:规范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详细规格型号。
应与合同、发票一致,满足归类、审价和许可管理要求。
特定情况:
— 车辆:名称栏填“品牌+排气量(cc)+车型”,底盘不填排气量;
— 汽车零部件(属64号公告范围):
• 生产件:名称填“中文名/品牌”,必要时加“成套散件”或“毛坯”;规格型号前加“S/编号”,适用品牌车型依次注明,通用件加“TY”;
• 维修件:规格型号前加“W/”或“WF/”(品牌不符时);
• 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编号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补充。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分三行:
— 第一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 第二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如有);
— 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
特殊情形:
— 可重复容器:按净重(扣容器);
— 不可分割包装:按净重(含内包装);
— 公量重计价商品:按公量重;
— 毛重计价大宗货:按毛重;
— 零售包装酒饮:按液体重量;
— 气体货物:折算至标准状况体积。
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按报验状态单位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
依据原产地规则确定并填报。同批货物不同原产地的应分别申报。无法确定的填“国别不详”(701)。
三十八、最终目的国(地区)
填报货物最终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国家(地区)。直接运输以运抵国为准,中转且发生交易的以最后运往国为准。不确定时按可预见目的国填报。
三十九、单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商品单位价格。无成交价的填单位货值。
四十、总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商品总价格。无成交价的填货值。
四十一、币制
按《货币代码表》选择币种代码。若无对应币种,按申报日汇率折算后填报。
四十二、征免
根据《征免税证明》或政策规定,从《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选择填报。
加工贸易按《手册》备案征免规定填报;备案为“保金”“保函”的,填“全免”。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审定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判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存在则填“是”,否则填“否”。
特殊关系包括家族成员、互任高管、控制关系、持股≥5%、雇员关系、合伙成员等。
*四十四、价格影响确认
若存在特殊关系,且无法证明成交价格与下列价格相近,则视为影响价格,填“是”:
(一)向无特殊关系买方出售的类似货物成交价;
(二)倒扣价格法确定的完税价;
(三)计算价格法确定的完税价。
*四十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若买方向卖方或相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等许可费用,填“是”,否则填“否”。
*四十六、版本号
适用于加工贸易出口报关单,应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成品单耗版本一致。
*四十七、货号
适用于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单,应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料件或成品货号一致。
四十八、录入员
填报预录入操作人员姓名。
四十九、录入单位
填报预录入单位名称。
五十、海关批注及签章
供海关作业签注使用。
所有标点符号(尖括号、逗号、连字符、冒号等)及数字均须使用半角字符。
相关用语含义
报关单录入凭单:
申报单位按报关单格式填写的凭单,作为预录入依据,编号由申报单位自定。
预录入报关单:
预录入单位根据录入凭单生成、打印的报关单,尚未提交海关。
报关单证明联:
海关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办理退税、外汇核销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