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即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涉及措施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陆续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经复审,若终止相关措施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及其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征收期限可适当延长。
为便于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现将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即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予以统一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集中列明将于上述期间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详见附件),商务部不再另行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附件所列措施到期日前60天内,相关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终止措施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及损害的延续或复发,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应明确请求复审,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终止措施后倾销或补贴及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且商务部亦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相关措施将于到期日起自动终止。
附件: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doc附件已上传云报关Q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