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船舶吨税法》实施公告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申报、缴税及免税操作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以下简称《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从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下称“应税船舶”),须依照《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
二、船舶吨税分为1年期、90天期和30天期三种缴纳方式,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自主选择。
三、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税船舶可自行选择是否申请海关验核船舶吨税执照电子信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海关系统将对签发的吨税执照电子信息进行自动比对。
四、应税船舶在抵港申报纳税时,须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海事部门出具的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若为拖船或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的游艇,还需提供发动机功率(千瓦)等相关资料。
五、应税船舶负责人应通过“互联网+海关”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平台登录“海关船舶吨税执照申请系统”,录入并提交申请信息。
六、采用柜台方式缴税的,需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海关;选择电子支付的,须按海关总署2014年第6号公告要求完成电子支付备案。
七、符合《吨税法》第九条第二至四项免征条件的船舶,负责人应向海关提交书面免税申请,并说明依据与理由。
符合第九条第五至九项免征规定或第十条延长执照期限情形的,须提供海事、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使用关系证明,并申明相关依据。
八、申请吨税执照延期的,应在事项发生地海关办理手续,并提交延期申请。
九、在缴税前申请先行签发吨税执照的,须向海关提供与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
十、船舶抵港前,经海关核准,负责人可凭与应缴税款相当的担保办理先行申报。
十一、船舶吨税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主管海关批准,且应在核准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1年第81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 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doc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8日
(源自: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