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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五)

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五) 慧通关
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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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五)

新版报关单关键申报项目填报指南

涵盖担保验放、税单无纸化、保税监管场所及多项核心字段录入规范

第三十七章 担保验放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数据类型为1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进出口企业采用“担保验放”模式通关时勾选本项。该措施适用于已与海关总署签署《使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的双A类企业,在完成商品归类、估价并提交有效报关单证后,可在缴清税费或办结其他手续前,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验放手续(国家限制进出口且需许可证而无法提供的除外)。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沿用原报关项目“担保验放”,录入要求未变更。

第三十八章 税单无纸化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数据类型为1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企业采用“税单无纸化”模式申报时勾选本项;否则不勾选。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沿用原报关项目“税单无纸化”,录入要求不变。

第三十九章 保税监管场所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字符型,最长支持10位。

二、录入要求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应填报本场所编码;物流中心(B型)填报国内地区代码。货物在不同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填报对方场所代码。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由原“保税/监管场所”更名而来,录入要求未变。

第四十章 货场代码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4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根据海关实际监管点,按《海关货场代码表》准确填报。仅限黄埔海关使用。

具体情形如下: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如实填写实际监管点代码。

(二)通关一体化报关单:若在黄埔海关申报但于外关区验放,填报“5298”。

(三)加工贸易报关单:参照原规则填写。

(四)其他类型:统一填报“5299”。

三、编码规则

依据《海关货场代码表》(附表28)。

四、其他说明

沿用原“货场代码”项目,录入要求未调整。

第四十一章 货号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字符型,最长30位。

二、录入要求

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时,按《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料件或成品货号填报。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沿用原“货号”项目,录入要求一致。

第四十二章 加工成品单耗版本号

一、项目类型

选填项,8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出口加工贸易货物时,系统自动返填与《加工贸易手册》中成品单耗对应的版本号。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沿用原项目名称及录入规则。

第四十三章 境内收发货人代码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18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及其编码。编码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此代码的,填报海关备案编码。进口填“境内收货人”,出口填“境内发货人”。人工录入代码后,系统自动反填企业中文名称。

特殊情况处理:

(一)合同签订方与执行方不一致时,填报执行方。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设备的,填报外企,并备注“委托某企业进口”及被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代理报关情况下,填报委托方企业信息。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填报实际经营单位或区内经营企业。

(五)无正式编码的企业,填报海关临时编码。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由原“收发货人”合并更名而来,功能整合,含义不变。

第四十四章 进出口日期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8位字符型,格式为“YYYYMMDD”。

二、录入要求

进口日期: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之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

进口日期需人工录入,系统入库后自动填充;出口日期申报时不需填报,由系统自动反填。

三、编码规则

无。

四、其他说明

整合原报关“进出口日期”与原报检“到货发货日期”,统一为“进出口日期”,录入规则保持一致。

第四十五章 运输方式

一、项目类型

必填项,1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根据实际进出境运输工具或境内流向类别,对照《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

特殊情况:

1. 非邮件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 进口转关按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按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 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不复运出(入)境的,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4. 旅客随身携带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5. 管道、电网等固定设施运输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的填报:

– 境内非保税区与保税区之间:分别填报“非保税区”(0)或“保税区”(7)。

– 出口监管仓库进出:填报“监管仓库”(1)。

– 保税仓库转内销或加工贸易:填报“保税仓库”(8)。

– 保税物流中心内外流转:填报“物流中心”(W)。

– 保税物流园区内外流转:填报“物流园区”(X)。

–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Y)。

– 出口加工区等与区外之间:填报“出口加工区”(Z)。

– 深港西部通道口岸区: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H)。

– 横琴、平潭综合试验区二线通道:填报“综合试验区”(T)。

– 其他境内流转情形:统一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三、编码规则

依据《运输方式代码表》(附表12)。

四、其他说明

整合原报关与报检“运输方式”项目。“旅客携带”(L)和“固定设施运输”(G)为新增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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