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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丨2016年第84号(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总署公告丨2016年第84号(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慧通关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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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发布时

海关总署公告: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

2016年12月20日起实施,推动进口申报便利化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

(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0

为便利《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实施,自2016年12月20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实时传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属于“有原产地声明模式”。进口人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应按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和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报关单。原产地声明的具体操作办法将另行公布。


二、自2016年12月20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接收到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继续申报。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对签发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及之后的原产地证书,若系统提示无电子信息,进口人须依照海关总署令第175号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四、自2016年12月20日起,对于海关已收到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人在申报新西兰原产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无需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五、对于已收到电子数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在判定是否符合《协定》直接运输规则时,进口人可提供全程运输单证,证明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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