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正式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

根据修订内容,原《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中“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规定已被删除。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对于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事项的企业,相关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提示:以自身名义报关出口或自主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业,仍需完成海关收发货人备案;如涉及出口退税,还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