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
了解注册依据、办理流程及条件,助力合规出口
随着全球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各国对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的监管日益严格。我国海关依法加强对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以下为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的相关政策要点。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输入国要求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9号)第四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向输入国家或地区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二、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办理方式
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选择“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在线办理。
四、办理流程图
注: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可登录海关政务服务指南页面查询。
五、注册登记条件
(一)通用基本条件(适用于所有类型)
- 场区周边及内部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及水产品加工厂,布局合理,分区明确;
- 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或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检测报告;
- 配备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与药物储存设施设备;
-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涵盖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药物使用、废弃物处理、人员管理及引进水生动物等方面;
- 配备专职养殖和防疫技术人员,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员工持有效健康证明;
- 中转场的面积和中转能力应与出口规模相匹配。
(二)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附加条件
- 具备隔离墙、网、栅栏等物理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随意进出;
- 养殖水面达到一定规模:水泥池不少于20亩,土池不少于100亩;
- 设有独立的引种隔离池,各养殖池具备独立进排水系统,进水与排水渠道分开设置。
(三)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附加条件
- 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未发生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 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网箱数量一般不少于20个。
(四)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附加条件
- 位于水生动物非疫区,过去两年内未发生OIE或农业农村部规定需上报的重大疫病;
- 设有独立的引种隔离池和出口前隔离养殖池,各池具独立进排水系统,进排水渠道分设;
- 具备隔离墙、网、栅栏等外部隔离设施;
- 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不少于100亩;
- 出口淡水动物的包装用水须符合饮用水标准,海水动物包装用水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
- 具备自繁自养能力,拥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 不得兼营食用水生动物养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