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发布
总量2.57亿吨,申请条件及程序明确

发布单位:商务部外贸司
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9日
一、进口允许量
202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5700万吨。
二、申请条件
- 业绩或资质要求:近2年(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具有原油进口允许量使用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具备进口原油使用资格。
- 基础设施要求:拥有不低于5万吨级原油水运码头(或年换装能力达200万吨的铁路口岸)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 资金实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4亿元人民币)。
- 专业人员:配备至少2名从事石油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
- 合规经营:企业须依法依规运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无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请材料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函: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符合条件说明、申请原因,以及原油采购、使用或销售方案,专业人员简介等内容。
- 基本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在有效期内)。
- 银行授信证明:由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原件;中央企业子公司可提供集团统一授信证明。
- 设施使用证明: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以及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装卸能力与库容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
- 进口资质文件: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格文件。
2024年已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企业,可免交第(二)至(五)项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复印件时须提供原件核验,并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商务部将向相关部门核查企业守法情况。
四、分配原则
- 2024年底前下达第一批进口允许量。
- 后续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及新增合法产能动态调整。
- 近2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
- 无法完成年度允许量的企业,须于当年9月1日前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将额度退还商务部。
五、申报与审核程序
- 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中央企业子公司由集团总部统一申报。
-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汇总后,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不予受理。
-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5号窗口;联系电话:010-65197976;邮政编码:100731。信封或物流箱表面须注明“事项:原油”。
- 商务部审核后,将结果下达至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六、监督管理
获得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海关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正常进口秩序。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信息来源:商务部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