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监管 新规明确7个工作日举证时限
未持许可证但货物“疑似”管制 企业将收到海关质疑通知书
涉及化工品、特种材料、精密仪器、先进设备及技术参数敏感货物的出口企业需高度关注。海关总署于2025年6月16日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123号),进一步强化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监管措施。
核心变化:海关可主动发起质疑
根据新规,若出口货物未提交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且海关有证据表明该货物可能属于管制范围,海关有权直接向发货人发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7个工作日内须完成举证
企业自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仅有7个工作日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对真实性负责:
• 纸质报关单
• 出口合同
• 情况说明(含性能指标、主要用途及不属于管制的理由)
• 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外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在海关判定或组织鉴别期间,相关出口货物将被暂停放行,处于“冻结”状态,直至完成全部手续。
三种处理结果
A. 判定无需许可:通知企业办理后续通关手续;
B. 判定需要许可:货物不予放行,按相关规定处理;
C. 无法判定:依法提请国家主管部门进行鉴别,待结论出具后处置。
此次调整反映出海关在两用物项监管中正转向“主动识别、提前干预”的模式,企业合规压力上升,尤其在技术参数清晰性、最终用途说明和内部风控机制方面面临更高要求。
建议涉及敏感商品出口的企业提前开展风险排查,完善技术文档管理,预留充足通关时间,防范因质疑导致的滞港与供应链中断风险。
附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5〕123号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四、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