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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开始实施】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

【7月7日开始实施】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 慧通关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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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38号公告:规范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监管流程,规范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申请”),海关总署发布第138号公告,明确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应在产地或组货地海关依法办理检验检疫申请。申请人包括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等。

  二、办理检验检疫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合同、发票、授权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纸质或电子单证(可免提交的除外)。国家实施许可管理的货物,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出口货物应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需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海关如需验核或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及时提供。

  三、申请人需撤销或更改申请的,应提供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申请后30日内未配合完成检验检疫的,视为自动撤销。已用于出口报关单核注的电子底账数据不得撤销。涉及证单更改或撤销的,须交还原证单。

  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须重新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且涉及检验检疫要求调整;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

  五、出口货物一般应于报关或装运7日前提出申请;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预留充足时间。法律、行政法规或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海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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