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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号) 报关宝典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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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该制度已修订,此文作废,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日原对外贸易部发布的同名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戴杰

1991年3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自用物品进口税收管理,简化计税程序,依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税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统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税率表》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其税率调整由海关总署提出,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包括:携带应税物品入境的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及其他方式进口应税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代理人须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海关总署依据《税率表》制定《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

海关根据《税则归类表》对物品进行归类并确定适用税率。未列名物品,由海关参照《税率表》归入最合适的税号征税。

第五条 进口税实行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核定。

第六条 应税物品按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纳税义务人应在海关放行物品前缴清税款。

第七条 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自开具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一年内补征;漏征的,自放行之日起一年内补征。因纳税人违规导致少征或漏征的,海关可在三年内追征。

多征税款的,海关应立即退还;纳税人也可自缴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税。

第八条 纳税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须先按海关核定金额缴税,并在收到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不予受理。

海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再次复议。海关总署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对海关总署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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